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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会定期调整入境携带物品完税价格表

2010-11-11 15:59:39来源:法制日报责任编辑:admin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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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蔡岩红

  “一些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征税的性质理解有误,对于旅客随身携带进(出)境,并复带出(进)境的原有个人物品,海关并不征税。”今天,针对近期媒体及公众质疑海关就进出境旅客所携带物品验放标准,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记者:有旅客反映,他们在香港买的ipad不到4000元,但入境时海关要按5000元征税,这是为什么?

  黄熠:由于对个人行邮物品的管理是以便利和简化为原则的,为了避免在通关环节因审定个人物品价格给旅客带来的不便,海关依据《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对相关物品确定商品类别和完税价格。由于商品购买地点、购买时间、具体型号的不同,即使是《归类表》中的同税号商品,实际成交价格也会出现差异,有的高于价格表中所列价格,有的低于价格表所列价格,这都是正常的。

  目前,根据《完税价格表》规定,笔记本电脑适用的一般完税价格是5000元,这一价格兼顾了有的笔记本电脑价格略高于5000元,有的笔记本电脑价格略低于5000元的情况。

  以ipad为例,自上市以来价格在不断变化,且依据配置不同,价格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海关将其归为笔记本电脑并适用一般5000元的完税价格,主要就是为方便旅客,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旅客的通关时效。

  《完税价格表》也明确了如应税物品的实际价格与完税价格相差达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的,可采用另行确定价格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款等计价规则。这些规则都是对例外、特殊情况处理的依据。此外,我们会定期对《完税价格表》中常见商品的价格调整,使其尽可能贴近实际情况。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快《完税价格表》调整和发布频率。

  记者:物品的税率、完税价格是怎么确定的,有什么依据?

  黄熠: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由国务院制定。同时,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对《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目前的《税率表》是国务院2006年批准实施的,海关严格按照法定税率计征税款。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海关应当按照《税率表》及《进境物品归类表》(以下简称《归类表》)、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其中《归类表》、《完税价格表》由海关总署制定。

  目前,《完税价格表》中各税号商品的价格,主要是海关参考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区间,并综合考虑旅客携带物品的主要种类后确定的。

  记者:有人认为海关对居民旅客的“5000元”和非居民旅客的“2000元”限值的规定太严格,你怎么看?

  黄熠:目前,对进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规定免税限值的做法是较为普遍的国际实践,对超出限值物品实行按全部价值征税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

  据我们了解,澳大利亚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900澳元,英国是390英镑,德国是430欧元,美国对进境居民旅客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 800美元,对非居民旅客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100美元,韩国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400美元。目前,我国对居民旅客携带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5000元,对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2000元。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目前我国确定的个人物品免税限值额度与发达国家规定的免税限值水平基本相当。

  记者:一些人认为,现在随便一件高档物品就超过了海关规定的限值,比如一块手表,可能好几万甚至十几万元,进出境的时候还能不能带?

  黄熠:上面我们说的限值是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即超过限值予以征税,低于限值予以免税,并非是旅客能否携带有关物品的价值限度。除了国家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境的以外,超过免税限值的物品,只是需要向海关缴纳税款,便仍可携带进境。有关规定既符合国情,也符合国际通行实践。

  本报北京11月1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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